女遭下藥迷昏 男辯射在外面獲輕判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詹姓男子朝女網友下藥迷昏,趁她昏睡摸胸、硬上,甚至還聞到精液的味道,法院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詹七年,詹上訴堅稱「真的沒進去」,只磨蹭後射精在衛生紙上,更一審以女子下體、內褲均未採到詹DNA,撤銷改依未遂罪判他五年六月,仍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詹男一一0年八月二十九日約女網友回家,事先卻買「T二超強迷幻催眠液」摻入水中讓她喝下,女子隨即昏睡、失去意識,詹趁機脫她衣服摸胸、下體並性侵,女子隔天醒來驚覺不對勁就醫檢查才知遇害。

台中高分院二審時,詹坦承下藥並有摸胸、用生殖器磨蹭猥褻,但否有性交;女子證稱,她喝了水十分鐘就頭暈目眩,意識模糊時詹脫她衣服自己無力反抗,但感覺到詹親她胸部、摸下體,還聽到詹射精後將衛生紙沖馬桶聲音及聞到精液的味道。

二審審酌,詹坦言有摻藥劑在水裡給女子喝,並稱自己是想要和她發生關係,因過去曾性交、在一起過,想說還有沒有機會和她在一起,也確實網購該藥劑,依以藥劑強制性交罪判詹七年。詹不服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台中高分院更一審查,女子內褲採集到的DNA送鑑定結果為混合型,研判混有二人DNA,且和詹男不符,另女子下體採集的DNA同樣不是來自詹,而是另有其人,且詹男之前審理也說,雖想追求女子「但真的沒放進去」,當下又怕自己女友會來,很緊張才草草了事。

更一審認為,依鑑定結果,詹辯稱沒有硬上,僅以生殖器磨蹭女子下體後射精在衛生紙上,並非全然無據不可採,而應僅止於未遂階段,依法予以減刑,而詹男造成女子身心難以抹滅傷害,但考量雙方調解成立,願賠償六十二萬元,經女子同意從輕量刑,撤銷改依以藥劑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他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