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光天化日對身障女襲胸、摸下體猥褻 判強制猥褻罪3年3月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張姓男子明知培訓班的女同學領有身障手冊,擅自載她到汽車旅館以五千元邀約發生性行為,遭對方當場拒絕,張不顧光天化日、人車來往下,直接在騎樓對女子襲胸、撩裙摸下體,台中地院也發現,張一一0年才犯性侵案,緩刑期間又再犯,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三年三月,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在專業培訓班認識女子,且清楚對方身心狀態,他卻假借要介紹名醫為由,一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騎機車載對方到醫院就醫,看診完後還一起吃午餐,下午未經女子同意擅自載她赴汽車旅館外並以五千元代價邀約她開房性交被拒,竟強行伸手進她內衣搓揉胸部,又撩裙撫摸下體,因女子奮力反抗堅持要回家張才停手載她回去,但女子隨即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張男坦承強制猥褻,但否認女子身心障礙情形,張的辯護人說,張男、女子都受情緒問題所苦,感到同病相憐,平時基於交流功課、分享閱讀聯繫,且女子理解、語言及行為未顯異於常人,認為案發當下未陷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遭張男利用。

法院查,女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張男也自稱彼此同病相憐,可見張清楚女子身心狀況,加上女子經培訓後,並無法從事符合社會要求的行為,不採信辯護人說法,且張男清楚人際互動分際,卻為滿足自身性慾載女子去汽車旅館,無視她拒絕、閃避,且在光天化日,強行於汽車旅館騎樓、人車往來的公共場所觸摸女子,侵犯對方性自主權。

法院也發現,張男一一0年間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刑一年七月,緩刑三年,目前仍在保固管束中,卻不珍惜自新機會再犯,這次依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猥褻罪,判他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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