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無益執行之禁止 保障抵押債權人

永康區黃先生問:半年前鄰居向我借錢,因不好意思拒絕而答應,我太太說鄰居一定已經欠很多人錢,要求我一定要設定抵押權。鄰居說,他第一、二順序抵押權都向銀行借的,我只能設定第三順序,房地價格可能只夠還前兩個順序的抵押權,說再設定沒什意義,我還是設定登記作為第三順序抵押權人了。昨天我收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因我是抵押權人,法院通知鄰居的房地被查封要進行拍賣,要我提出抵押權相關說明,並說我可以參與分配。我趕忙問鄰居,鄰居說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民間借款,他利息繳不起被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將進行拍賣,如果被拍賣,價錢一定不好,先順位抵押權銀行拿完,我第三順序抵押權可能不夠還?如果能夠不拍賣,鄰居說他銀行的抵押債務利息他都有按時繳納,銀行慢慢繳息還,屆時我第三順序抵押權會夠還的,但如果現在被拍賣,第一、二順序的銀行債務還很多,我會拿不到錢。請問我該怎麼辦?

答:借錢給他人,最重要的是擔保,不論是人的擔保或物的擔保,而設定抵押權就是一種物的擔保,因為有設定抵押權,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權擔保之不動產所賣得之價金,依設定之順序有優先受償之權利。而且,如果聲請查封拍賣抵押不動產者,是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之普通債權人,或順序較後之抵押權人,但是不動產預估拍賣的價額顯然不足清償全部抵押權人或前順序的抵押權人,我國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之一條第一項就規定,執行法院必須通知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要求其於受通知後七日內,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倘債權人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這就是「無益執行之禁止」。也就是法律規定當執行拍賣程序並無法給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獲得任何清償時,就禁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撤銷查封。

所以,黃先生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相關抵押債權資料,說明債務人所提供設定抵押權的房地,拍賣後的價金都不夠清償黃先生第三順序的抵押債權,執行法院就會依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之一條的規定,要求聲請強制執行的普通債權人,提出證明賣得價金會有賸餘可能並聲明如未拍定其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倘聲請強制執行的債權人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就會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如此,黃先生的抵押債權就仍持續會受抵押物的擔保,以保障黃先生的抵押債權。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