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勸戴口罩店員逃死 判決撤銷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冠疫情期間,住桃園的蔣姓紙雕師因未戴口罩進入超商中,蔡姓店員提醒他要戴口罩,不料,卻引發蔣嫌的不滿,回家拿刀再回超商,砍殺蔡姓店員十三刀致死,蔣嫌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高院以其犯案時辨識能力下降,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在一日撤銷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發生於新冠疫情嚴峻期間,民國一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時許,蔣姓紙雕師前往桃園巿龜山區一家超商購物,蔣嫌因未戴口罩,被超商大夜班蔡姓店員規勸要配戴口罩,不料,蔡員此舉卻引發蔣嫌不滿,他氣沖沖的未結帳離去,不久後,蔣嫌戴口罩重返超商,接著雙方發生口角,蔣把口罩脫下丟到店員臉上再次離開。

蔣嫌返家後,預藏彎刀、折疊刀、起子等凶器,三度前往超商,隨後,朝蔡姓店員砍殺十三刀,其中三刀刺中蔡的心臟等重要器官,結果蔡經送醫仍因傷重不治;蔣則被趕到的警方逮捕,檢察官依殺人罪嫌起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蔣男否認殺人動機,辯稱案發前不認識蔡男,也跟對方無仇恨,是因濫用精神藥物才導致自己殺人都不記得。合議庭則認為,蔣有預謀殺人的直接故意,雖符合自首要件,但當時並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顯屬惡劣,最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合議庭指出,經鑑定,蔣犯案前服用七種藥物,在交互作用下會產生暴力反社會性格,蔣犯案時受藥物影響,辨識、控制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非無矯治、再社會化可能,但考量犯罪手段、情節、損害,惡性仍屬重大,兼衡犯罪動機及心理評估鑑定等結果,改判處無期徒刑。

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蔣的醫院鑑定報告有二份,二審只採用對蔣有利的鑑定報告,但沒有說明為何不採對蔣不利的鑑定報告理由,同時未說明認定蔣男自首卻不減刑的理由,所以,將全案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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