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攔查未開具異議紀錄表 板橋分局判賠1.2萬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多年前有毒品前科的蘇姓男子在四年前被板橋分局員警攔查時,要求警開立異議紀錄表,但遭警拒絕,蘇男因此將警方告上法庭訴請國家賠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違法行使職權,十一日判決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要賠新台幣一點二萬元。

新北市警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三名員警四年前執行毒品查緝工作,在查詢蘇姓男子的機車車牌時,他們發現蘇男有毒品前科,認為他將再從事販毒,於是一路尾隨蘇男至新莊再至中和區,蘇男在中和停等紅燈時違規右轉,三警上前攔查,要求他拿出身分證與口袋內的物品供員警檢查,員警因查無所獲,蘇男遂要求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但遭員警拒絕,於是蘇男提訟訴請國賠。

蘇男主張三名員警未經他同意,就將手伸進他的口袋裡進行搜索,這樣的盤查行為不當,侵犯他的身體權和隱私權。

板橋警分局辯稱,其中一名警員在攔查時,還進行了「拍搜」,這是基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在檢查身份資料時需要進行的必要臨檢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三名警員進行身份查證的行為,未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應被視為違法。考量三名警員是為了查緝毒品,出於防止犯罪的目的,且執法過程堪認和平,判板橋警分局賠償一萬二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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