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助警誘捕遭性侵 惡狼判8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網上約砲一名十三歲少女,因遭少女放鴿子,遂揚言公開她的不雅照,少女報警求援,警方要求少女幫忙誘出張嫌逮捕,但警方卻未如約及時出現,導致少女在張嫌脅下幫他口交,事後警逮捕張男到案送辦,卻引起各界撻伐,警方也對失職人員做出懲處並送法院追究刑責,而張嫌一審被判八年徒刑,二審高院十一日仍張判張男八年徒刑。

張嫌的行為涉犯修正前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尤其是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的電子訊號、以威脅方式使少年進行有對價之性交的罪名。在上訴中,張嫌辯稱,那些性影像是A女自行拍攝並傳送,而且第二次的性交易是在A女配合警方誘捕情況下發生,並不是他脅迫的結果,同時他認為原審的量刑過重。

但高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張嫌的上訴理由都不成立,原判決對事實和法條的應用以及刑度的釐定都無誤,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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