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病人因手術疏失死亡 醫師難以同意書免責

有位醫師提到替病人動手術,術前簽手術同意書的做法,是法律規定或醫界慣例?病人因手術不當死亡,醫師可否拿手術同意書免除法律責任?若鑑定出醫師手術確有不小心,實務上上大概判多久?病人術後死亡,其家屬向醫師要病歷,可否以屬業務秘密而不給?

首先,醫師為病人手術時,確實應得病人或其親屬的同意,此同意應由病人或其親屬以白紙黑字表示,即須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以免口說無憑,此乃明文規定於醫療法,並非醫院的慣例。萬一,醫院未經病人或其親屬的同意,或僅口述,卻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醫院就得負起「行政責任」,就像闖紅燈一樣會被罰錢,大概可罰款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至於手術後再補簽,似已明顯違反醫療法規定,一旦病患的家屬檢舉,醫師恐怕就有得忙。

醫師操刀過程中,不小心導致病人因手術而死亡,雖然病人或親屬手術前有簽同意書,但這並不代表醫方就可免除法律責任。若手術一旦出現「不小心」的過失行為,或「明知故犯」的故意行為,仍會有民事賠償和刑事過失致死責任。如急診室醫師幫車禍病人照X光片,雖發現他頸部骨折且已經出血變成血包壓迫到呼吸器官,但因忙於治療其他病人,竟然未細看X光片並對該病患治療,誤以為病人沒事讓他出院,當天病人就因呼吸衰竭而死,這醫師恐怕就會卡到官司。

醫師若不小心把病人開刀開死了,仍可能會涉及業務過失致死,最重可判五年。司法實務上,若能與死者親屬民事達成和解,刑事上檢察官很有可能做緩起訴處分,期間過後就沒事,不用送法院;或送法院聲請簡易判決,不會入監。若檢察官起訴醫師,因和解又沒前科,大部分也會給緩刑。刑事過失致死的罪名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死者家屬無法撤回,縱使民事和解而刑事撤回,檢察官還是不會以此為不起訴處分。反之,若民事未達成和解,不但可能被起訴,也極可能被判刑。另外,病人死亡或出院時,可以請求醫院給予病歷摘要,若醫院拒絕,如同未給病人簽具手術同意書,也要負相關的行政責任,醫療法有明文規定。   (作者∕羅瑞昌律師、蔡直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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