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提醒:強震救災重建 適用天災事變特殊加班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若為救災、重建工作可適用勞基法天災、事變加班規定,仍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若是要求勞工在平日工作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記者康子仁攝)

記者康子仁/台北報導

花蓮強震災情嚴重,拆除和復原工作持續當中。勞動部十六日提醒,若為救災、重建工作可適用勞基法天災、事變加班規定,仍必須符合相關規定,若是要求勞工在平日工作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以及假日出勤需補休等,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一百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三日花蓮發生大地震後,事業單位災後救助及後續復原重建工作,除了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的加班規定外,也可適用「勞動基準法」中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黃維琛說明,使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加班的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可不受「一日不能超過十二小時」的限制,但仍應符合「通知工會或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的法定程序,且勞工工資給付、休息或補假等仍應注意符合相關規定。

黃維琛提醒,若是要求勞工在平日工作加班,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若是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除了必須加給工資外,勞工在工作終止後到下次再工作前,雇主應給予勞工至少十二小時的休息時間。

此外,雇主若是在國定假日、例假日或是特休假讓勞工工作,除了被停止假期的工資應加倍發給外,勞工於工作結束後,雇主也應給予補假休息,且最遲應於七天內補休。

黃維琛表示,根據統計今年第一季每月約有三百多人次通報適用特殊加班規定,而四月才剛過半個月就已有兩百四十六人次通報申請,其中包含公用事業台水、台電,以及製造業、科技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等。

黃維琛強調,若雇主未依法通報或給付加班費,可依照勞基法開罰兩萬至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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