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持有兒少性影像涉刑責 未散布轉傳或販售照罰

安平區林先生問:最近新聞頻繁報導某位男藝人加入色情網站成為會員,並且從該網站付費下載數部未成年人性影像自行收藏而觸法。現實生活中,有許多朋友也會傳Line通訊軟體傳送未成年人性影像給我,而我只有自己觀賞,並未將影片予以散布、轉傳、販售等類似行為,請問這樣也會觸法嗎?

答:近日關於某位黃姓男藝人因持有未成年人不雅影片而掀起社會輿論譁然,起因於影片中主角均屬未成年女性,而且多數是遭虐待、強迫或非出於自願性之偷拍,且影片中大部分會附上受害當事人之社群軟體或帳戶網址、就讀學校、出入場所或行蹤等個人資料,對多數受害人而言,實已造成難以抹滅之心理恐懼及身心傷害,多數均不敢出面控訴,深怕被指認出而終生陷入惶恐不安之中。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之身心健全及正常發展,立法者認為性剝削加害人常透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誘拐兒童或少年,使更多兒少受害,性剝削加害人間也常互相交換製品,促使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續,因此有必要對於持有兒少性影像的行為,改處刑罰,以達保護兒少的目的。

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於二0二三年一月十日已經修法,於第卅九條第一項明確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第三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中,雖然當事人只有單純「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並未做出散布、轉傳或販售等類似行為,但是仍然已經觸犯我國上揭法律,不可不慎。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