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歐姓男子於去年二月騎機車至安南區一處加油站借用廁所,加油站莊姓負責人考量油罐車正在卸油,惟恐造成作業上的危險與不便,請歐男移車,歐男不肯莊遂出手拉扯其衣領,遭歐男提告傷害,莊於一審遭判十日拘役。莊不服上訴,合議庭調閱消防局勤務資料,認歐當時無受傷,判莊無罪。
歐男於去年二月間至安南區一加油站如廁,未熄火就趕著下車方便,然而莊姓負責人考量未熄火機車危險,且有礙油罐車作業,請莊男移車。歐男直指廁所旁的「身心障礙者得於此處下車」公告,並願提供證明文件佐證,拒絕移車。莊男遂出手拉扯歐男衣領後方。
歐男事後到安南醫院就醫驗傷,至派出所提告傷害,認莊徒手拉扯自己衣領,導致後頸三道分為三公分、二公分及六公分的抓傷,檢方後依傷害罪嫌起訴莊男,案經簡易庭法官審酌,莊不思理性和平處理問題,率然向歐施暴實屬不該,考量受傷程度、目的及手段,且未達成和解,判處莊男十日拘役,可易科罰金,莊男不服上訴二審。
莊男自陳,當時因歐男拒絕移車情急才出手拉扯其衣領,未出手傷害,歐於事後堅持叫救護車,南市消防局土城分隊救護人員到場檢傷,發現現場未有人員受傷情形,且現場為騎士和加油站商家拉扯行為,需要警察到場協助處理糾紛,不需救護車送醫,救護人員也在完成任務後離開現場,並將案件分類為「空跑」。
二審合議庭強調,莊確有拉扯歐後頸衣領,然而救護人員到場檢傷卻無傷勢,雖然事後經醫院驗傷發現抓傷,但依現有證據調查結果,無法證明歐男的抓傷是與莊拉扯行為所至,改判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