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一一0年間在《放言傳媒》、臉書及民視節目中指稱時任中廣董事長趙少康「拋妻棄子」、「家暴」等言論,遭趙少康提告求償。最高法院十二日駁回上訴,判決周玉蔻與民視須連帶賠償二百萬元,周玉蔻個人另須賠償二十萬元,移除相關言論,並禁止未來再散布類似內容。全案確定。
周玉蔻一一0年八月在《放言傳媒》刊登文章,質疑趙少康「前妻不幸在美國罹癌過世,兒子便由繼父和外婆撫養」,並於隔年九月十七日在臉書發文指稱趙少康「家暴、拋妻棄子、不認骨血」。同年九月十九日,周玉蔻在民視政論節目中再度指責趙少康「打太太、家暴,扔掉兒子、不認骨血,拋妻棄子」等語。趙少康認為相關言論嚴重損害其名譽,向台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玉蔻及民視連帶賠償一千萬元,並移除相關言論及節目內容。
北院一審判決指出,周玉蔻在《放言傳媒》的部分言論與事實相符,未侵害趙少康名譽權;但其在臉書及民視節目中的指控,未經合理查證,已構成名譽侵害。判決周玉蔻與民視須連帶賠償二百萬元,周玉蔻個人另須賠償二十萬元,並移除相關言論。民視及周玉蔻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周玉蔻及趙少康雙方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