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內政部預告修法,加嚴僑民役男緩徵條件,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一年辦理徵兵的規定縮短為一百八十三天,並刪除華僑回國投資得暫緩徵兵的規定,另增訂原有戶籍的僑民役男返國時應提出自僑居地出發的證明文件,以防止假僑民濫用身分。
目前僑民役男約二點三萬人,此辦法預告期至八月十一日,內政部將蒐整外界意見後視情況調整,再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僑委會官網則指出,現行兵役法令規定,年齡屆滿十九歲當年起至三十六歲的男子,都是應接受徵兵處理的役男,如果役男符合資格並申獲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或華僑身分證明書(役政用),並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役男身分變更者,就是僑民役男,可以緩徵兵役,但並非免服兵役。
內政部五日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一年的徵兵處理原則,縮短為一百八十三天,且屆滿一百八十三天的當天就應辦理徵兵。
草案增訂,原本就有戶籍的役齡男子,應自僑居地返國隔天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國護照、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自僑居地返回國內的證明文件。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實行投資金額在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或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得暫緩徵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