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呂先生問:我父親去年過世,留有房屋、土地、汽車、現金及存款等遺產,繼承人原本有我母親、我及四位姊姊,共六人。我及三位姊姊都想讓母親單獨繼承就好,所以都向法院辦理聲明拋棄繼承,但二姊勸不下來,現就其與母親二人繼承。但是二姊又不出面協調遺產分割,不動產的稅捐二姊又不理,母親只好自己先繳,今天又接到地價稅單了,母親問我,她還要不要繼續繳?
答:繼承人如是多數人,遺產於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而關於遺產的稅捐,是屬於遺產管理費用之一類,我國民法第一一五0條本文有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最高法院一0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民事判決亦曾闡明該條規定之意旨,指「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具有共益之性質,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等均屬之,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實際為埋葬該死亡者有所支出,且依一般倫理價值觀念認屬必要者,性質上亦應認係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
在一般繼承案件中,遺產常有房屋、土地或汽車,而這類遺產每年都會有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捐產生,如遲繳會有滯納金,且如要辦理繼承登記也須繳納完畢才能登記。然也常見繼承人中,有遺產可分會出聲,但遇到要付錢,就找不到人了。所以遺產的稅捐常沒人繳納,造成欠稅的情形。
呂先生所詢的遺產稅捐問題,可依如下方式解決:一,法律明文規定,關於遺產管理之費用遺產中支付,最高法院又指明繳納遺產稅捐是屬於管理遺產費用的一類,所以呂先生可請母親直接以遺產的現金支付遺產稅捐,但不建議直接以被繼承人名義向金融機關領取存款繳納,因此領取存款行為,司法實務上仍有認為係屬於偽造文書的行為裁判,所以還是盡量避免爭議,於遺產分割前不要去領存款。二,倘如遺產中之現金不足繳納稅捐,建議呂母仍如之前一般,可先代繳遺產之稅捐,以免遭罰滯納金,屆時於遺產分割時,呂母再將歷次代繳之稅捐金額,主張應於遺產中先將該些數額扣還給呂母後,剩餘的再依應繼分做遺產分配。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