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交通部預告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修正草案,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前為配合國際航空站及國際港口政企分離改制,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茲為精進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管理作為,並符合實務運作,爰修正本辦法。本辦法原條文計十三條,修正後條文合計十四條。其修正要點如下:一、考量現今自動偵測及感應技術成熟,爰增訂得採相關科技管控措施進行自由港區門哨檢查。
二、為強化自由港區營運安全及入出區之管控,將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效期由五年調整為三年。三、為強化人員對於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之使用,針對重大違規態樣,增訂得視其情節廢止入出許可並註銷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並得不予許可其於一定期間內申請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
四、為落實持證人遺失證件之通報及善盡保管責任,針對遺失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者增訂其通報義務;另就持證人遺失三次以上之情形,增訂管理機關得於一定期間內不予許可其補發申請。五、增列長期入出許可證或通行證註銷、核發及遺失之處理,作為管理機關得予委託辦理之範圍,俾資法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