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國際貨櫃班輪陸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政策延續三年

記者李錫銘/台北報導

中共交通運輸部宣布延續境外國際貨櫃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政策延續三年。

中共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延續境外國際貨櫃班輪公司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沿海捎帶業務試點政策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國際貨櫃班輪公司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申請開展大連港、天津港、青島港、連雲港港與上海港洋山港區之間,以上海港洋山港區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貨櫃沿海捎帶業務試點,試點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指出,符合條件擬開展業務試點的外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國際貨櫃班輪公司可利用其全資或控股擁有的非五星旗國際航行船舶,經中共交通運輸部批准後,開展業務試點。

申請開展業務試點的境外國際貨櫃班輪公司的船舶和捎帶的貨櫃貨物須符合條件:開展業務試點的船舶為遠洋幹線船舶;捎帶的貨櫃貨物應為獲批沿海捎帶業務試點資格的中資或境外國際貨櫃班輪公司已簽發全程提單的外貿貨櫃貨物。外國國際貨櫃班輪公司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對等原則,即公司實際控制人所在地、實際註冊經營地、營運船舶登記地所在國家(包括內陸國家、城市國家)、地區均明確對中國大陸企業開放其沿海捎帶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