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巡署官員涉幫詐團洗錢案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海巡署秘書室前視察洪肇義,因涉嫌提供四名下屬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洗錢,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洪男有期徒刑一年,並處新台幣十萬元罰金,最高法院十三日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洪男任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秘書室視察期間(現已免職),被控將仇姓、陳姓、高姓、黃姓下屬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的翁姓男子使用。自民國 一0九年九月起,翁男所屬詐騙集團向民眾謊稱上網投資賽馬可獲利,以此詐騙劉姓民眾。洪男聽從翁男指示,將劉男款項轉匯、提領現金,製造金流中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獲取經手款項百分之零五、共計新台幣四千二十一元的報酬。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為,洪男身為警職人員多年,理應對犯罪行為更具警覺。但因個人投資虧損,貪圖利益,貿然將自己與同仁帳戶供他人使用,助力詐騙集團得逞,且按指示拆分、轉款與提領,增加檢警機關查緝難度與被害人求償困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判處其一年徒刑,並處十萬元罰金。高雄高分院此前已駁回洪男上訴,最高法院十三日再度駁回,全案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