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著作戲謔仿作應注意合理使用

歸仁區吳先生問:在路上看到一家「檳榔小丸子」的檳榔攤,招牌上竟然是日本知名漫畫《櫻桃小丸子》的主角小丸子,滿嘴通紅的檳榔嘴旁叼著一顆檳榔的圖案,請問業者的行為是否有侵害原版《櫻桃小丸子》著作權或商標權的問題?

答:此商標涉及著作權及商標權之「戲謔仿作」。所謂「戲謔仿作」, 指的是以某種詼諧幽默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或著作權,如未經授權同意改作使用,確實構成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但如果被認定構成「合理使用」,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將被認為並未侵害商標權或著作權。

而「著作戲謔仿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主要判斷標準在於:新創作是否有加上自身創意、原著作的創作性高低、利用的著作質量在新創作是否占有較高比例、利用的結果是否造成消費者產生不當連結,對原著作的潛在市場以及現在價值造成不利影響等。

至於以「翻玩」、「惡搞」、「致敬」為名之「商標戲謔仿作」,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判斷標準有二。其一,倘使用他人商標圖樣之目的,僅在表達戲謔或詼諧之意涵,並非將他人之商標作為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即屬合理使用範疇;其二,雖利用他人商標表達戲謔或詼諧之意涵,用以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但若能清楚 傳達與他人商標沒有任何關係之訊息,而無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亦有主張商標權合理使用之餘地。

本案「檳榔小丸子」確實有部分自身創意,雖其利用的《櫻桃小丸子》著作在其創作顯然占有極高比例,社會大眾應不至於誤認此著作與原著作出於同一來源,對原著作之價值應不會造成不利影響,故縱使未經原著作權人同意,該戲謔仿作之創作應尚不構成侵害著作權。

然而,此商標將《櫻桃小丸子》商標作為自己商品來源標識,即難以認定為商標戲謔仿作之合理使用,應有侵害原商標權疑慮。

(作者∕梁家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