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泰國籍移工阿比與另名同鄉是苗栗縣銅鑼鄉一間水泥公司的同事,一一二年底時,阿比在宿舍講電話,因不滿同鄉反映他講話太大聲,憤而持水果刀朝同鄉刺十一刀致死,一審判阿比九年十月徒刑,二審二十一日認為一審量刑過輕,且阿比仍否認犯案,撤銷原判,改判十年六月。
起訴書指出,泰國籍移工阿比與另名同鄉都是苗栗縣銅鑼鄉一間水泥公司員工,平時都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二樓內,一一二年十二月八日晚間八時許,阿比在宿舍二樓房間講電話,同鄉則在一樓與同事飲酒,同鄉酒後上樓向阿比抱怨「音量太大」,引發阿比不滿。
阿比持水果刀朝同鄉的胸部、腹部、腰部處猛刺十一刀,同鄉受傷後不支到地,其他同公司移工聽到呼救聲後,上樓查看,趕緊撥打救護車送醫,但該名同鄉仍因多處刀傷併發敗血症身亡,阿比在醫院時,向警方坦認犯行,全案依殺人罪送辦,一審依殺人罪,判他九年十月徒刑。
二審指出,阿比涉犯殺人罪,案發後自首,適用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依法律規定即不得量處死刑,而阿比與被害同鄉為同事關係,彼此沒有仇怨、糾紛,僅因同鄉抱怨阿比講電話聲音過大的細故,引起此件衝突而殺人,阿比事前雖然沒有縝密犯罪計畫,但以死者受有十一處刀傷,且重要臟器肝、脾、胃均遭刺穿破裂,犯罪手段實屬兇殘。
二審另考量,阿比平日工作認真,會寄錢回家,品行尚可,此案僅是一時衝動下所為偶發性犯罪;阿比雖否認有殺人犯意,至少承認有傷害致死犯行,上訴二審後,已委託其在泰國家人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賠償,可見犯後已有積極彌補自己過錯之行為。
二審審酌後,認原審判決量行九年十月仍過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六月,因其為外籍人士身份,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