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陳小姐問:我是銀行職員,最近因為職務調動的關係,必須承擔以前沒有做過的業務,且工作量也有增加,但主管和同事中都沒有人願意幫我,我每天都覺得壓力好大,前天不小心犯了一個錯,主管把我罵得狗血淋頭,我覺得好傷心,請問這樣算是職場霸凌嗎?我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答:目前司法實務上關於職場霸凌,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規就此予以定義,而是透過各個具體訴訟中,由法官對個案進行判斷。依照目前累積的民事判決,對於職場霸凌的理解是: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之行為,且此一行為並非偶發性的衝突而維持長達一定時間,進而對受凌者造成身體、心理和社會問題之負向結果而言。但是,職場霸凌之情形涉及人與人關係之互動行為,形式及成因多元,難以單依一方所述即概予認定,仍應確實觀察工作內容、職場環境、對工作之認知、應對方式、衝突原因、行為方式及結果等情形,並探究行為人之目的及動機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
除了上開概括式的描述外,實務上也嘗試提出職場霸凌的判斷要素應涵蓋以下五個指標:一,經常發生且持續數週、數月以上之長期事件;二,至少有一位或一位以上加害者;三,對受害者進行語言或非語言的攻擊行為;四,對受害者產生負面的影響;五,受害者無力反擊或終止反抗行為。
一般來說,主張自己受到職場霸凌的員工,通常係作為原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例如主張因職場霸凌導致須至身心科看診,或主張人格權受損等等),然而在實務上員工會面臨舉證上的困難,特別是霸凌行為中「長期施行」的這個要素,時常因難以舉證、使法官認為原告僅是自說自話,而使原告於訴訟中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
綜上所述,依照陳小姐的說法,似乎只是一次性的事件,而不具備上列實務見解中所說的「經常發生且持續數週、數月以上之長期事件」之要素,因此難以認為是職場霸凌。但是若這樣的情形持續發生,基於保護自己的立場,建議陳小姐須保留證據,與律師討論是否提起訴訟以維權益。 (作者∕孟憲安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