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一名婦人將丈夫外遇對象的肖像貼在電桿上公審,並寫上「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等字眼,一審被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僅一時偶發案件,給予緩刑機會,須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
沈姓婦人不滿陳姓女子介入她的家庭,除向陳女提告求償,並在陳女住家附近電桿上張貼陳女照片,還寫上「專門破壞人家家庭的小三」等字眼。
屏東地院判處陳女侵害沈婦配偶權應賠償二十萬元;但沈婦張貼陳女肖像公審行為觸法,經陳女提告後,沈婦被簡易庭依違反《個資法》判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
沈婦提起上訴強調,因陳女破壞她的婚姻,讓她精神痛苦,多次有輕生念頭,更因此罹患憂鬱症,希望法院能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理認為,一審判決核屬妥適,沈女所為屬惡性輕微偶發犯,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給予緩刑兩年,一年內須接受法治教育三場次,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