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十一日針對桃園市警員曾沛恩執勤開槍誤殺乘客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法院認定曾沛恩使用槍械符合「客觀合理標準」,並無過失,因此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案件發生於一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晚間,桃園市警員曾沛恩在八德區執行勤務時,發現吳姓男子違規停車,遂要求其停車受檢。然而,吳男因酒駕心虛,拒絕配合並駕車逃逸。在追捕過程中,吳男多次倒車衝撞警車,並在狹小巷弄內高速行駛,對周遭行人及車輛安全構成威脅。曾沛恩為制止吳男,先後開槍五次,其中二槍誤中車內乘客楊女,導致其送醫不治。
檢察官認為曾沛恩使用槍械過當,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但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曾沛恩無罪。檢察官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曾沛恩當時面臨吳男駕車衝撞的緊急情況,使用槍械是基於合理判斷,且已盡量避免傷及無辜,符合「客觀合理標準」。
法院指出,曾沛恩在開槍前已多次警告吳男,並盡量壓低射擊位置,顯示其行為符合執法規範。此外,吳男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且其高速駕駛對公共安全造成急迫危險,曾沛恩使用槍械是為防止更大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