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前採購課長涉貪二審改依圖利罪判六年

記者陸瓊娟/高雄報導

橋頭地檢署針對中油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案擴大追查,查出出黎姓課長涉採購貪污,橋頭地方法院一審判黎男十年八個月;黎男與劉姓廠商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十九日審結宣判,黎男由一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改依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褫奪公權三年;劉姓廠商則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橋頭地檢署偵辦徐漢涉向業者收回扣案,擴大追查出黎男涉採購標案貪污。一審橋頭地院判決書指出,劉姓、黃姓廠商先謀議將「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二種不同產品併在同一標案招標,提高其他廠商投標困難度,並將招標內容與標案承辦者黎姓課長討論定稿後,提供中油辦理。藉此讓黃姓廠商一一0年得以新台幣二百六十萬元得標,並交付七十二萬六千元給白手套劉姓廠商,劉男再從中將二十萬交付黎男行賄。

二審合議庭認為,檢方所舉罪證不能證明黎男與劉姓廠商具有共同期約、收受賄賂或圖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也難證明有收賄新台幣二十萬元;僅能以黎男身為標案採購承辦人,卻明知違反採購法令,不法圖利劉男公司為由,認定黎男成立公務員圖利罪。此外,依卷證所示劉姓廠商雖另向黎男行賄,但此一事實與起訴事實並不相同,法院依法無從直接審理,因此就被告劉男被訴共同收賄部分諭知無罪,並依職權向橋頭地檢署提出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