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離婚後可請求前配偶給付贍養費嗎?

新營區林小姐問:本人結婚五年,育有一子,近期發現丈夫以其朋友生活不順遂,為疏導朋友情緒,避免朋友想不開尋短,乃多次與其聚餐,甚而晚歸。豈料,查知丈夫實係出軌外遇,頻繁與女性友人前往汽車旅館,我婚後無業,在家操持家務,遭無情背叛,無意再維持婚姻。請問離婚後可以向前配偶請求給付贍養費嗎?

答:「贍養費」與「扶養費」的定義不同,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根據民法第一一一六之二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或婚姻撤銷而改變。因此,無論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歸屬何方,父母雙方都有責任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用,故於離婚後縱未擔任監護權之一方,仍需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而關於離婚後配偶之贍養費,按依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觀諸民法第一0五七條之明文規定,需以「判決離婚」為要件,若是協議離婚,則無適用該法條之餘地。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經過協商,達成共識後離婚,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在離婚協議中包含約定贍養費,雙方就金額和支付方式達成協議,且內容符合善良風俗,將條款明確記載於離婚協議書,當離婚登記生效後,該協議就具備法律效力,對方依約有給付贍養費義務。

若夫妻無法協議離婚,得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由法院依法認定是否符合民法第一0五七條規定,而應給付贍養費。意即,由法院判決離婚,依法得請求離婚後之贍養費者,必須在婚姻是非導致婚姻破裂原因(如家暴、出軌等)之無過失者;且因健康、年齡、體能等因素喪失謀生能力,或難以就業,又沒有財產,致離婚後生活陷入困難。如果請求人身體健康、有工作能力,則不符合該條文條件,即不能向對方請求贍養費。

綜上所述,離婚後不一定可以取得贍養費!即便是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也不必然要支付贍養費。期待日後修法放寬請求贍養費的條件,而非僅限「無過失」及「裁判離婚」才能請求贍養費的規定,且無論是裁判離婚還是協議離婚,只要離婚後有生活困難情況,法律即可賦予該方請求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在家庭中付出更多卻失去經濟來源的一方。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