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現年四十歲居住於新竹縣竹北市之李姓男子,為桃園市中壢區一間電子公司之負責人,因滯納該公司之勞工退休金費用二百零四萬餘元,經勞工保險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宜蘭分署細心追查其財產流向,發現李姓男子於一一二年一月間收受勞工退休金繳款書後,仍將其銀行帳戶內二百四十五萬餘元帳戶處分,且不願就欠款提出任何清償計畫,十四日向宜蘭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
宜蘭分署收案後,立即著手執行李姓男子名下所有之財產,並持續追查義務人銀行帳戶資金流向,發現李姓男子於收受勞保局合法送達繳款書後,有兩筆合計二百四十五萬餘元之資金分別以匯款、提領現金方式流出。經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詢問李姓男子前開二筆資金交易緣由,李姓男子陳稱前開二筆資金分別用於清償其擔任負責人之電子公司債務、支付家中房貸。承辦執行官因而認為李姓男子有行政執行法「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
李男又不願就滯納之勞工退休金費用提出清償計畫或提出相當擔保,承辦執行官復查得與李姓男子同住之父親名下擁有數筆新竹縣竹北市之不動產及多筆高額存款,認定李姓男子名下雖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仍有相當可動用之資產,而有一定之履行能力,顯有管收之必要性,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李姓男子。
李男當庭尚狡辯其前開銀行帳戶均由其配偶及父親運用,伊對於前開兩筆資金交易事前並不知情,惟宜蘭地院認為其帳戶有如此高額款項流出,李姓男子辯稱不知情顯不符常理,認李姓男子上開抗辯顯不可採,爰裁定管收李姓男子。宜蘭分署即將李姓男子送往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