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參謀長私吞洗衣機 再審駁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時任金門防衛指揮部少將參謀長林承家(原名林帝志)被控侵占一台價值新台幣七千九百九十元的公發洗衣機,經多年訴訟,最高法院於一一四年一月駁回上訴,判處六年八月徒刑定讞。林男以有「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近日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整起事件始於民國一0六年底,金防部後勤處原擬採購洗衣機供官兵使用,林承家提議為副參謀長添購一台,但副參謀長未更換設備,林男竟將洗衣機寄回台灣住處私用。民國一0人經營的工務所。一審金門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重判十二年,二審考量其犯後歸還財物,改判六年八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男再提抗告,最高法院於日前裁定,採購單位隸屬關係不影響「侵占公有財物」事實,維持駁回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