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區黃小姐問:我最近在網路看到有個用比特幣操作的投資平台,說只要投入比特幣,每個月就能領高利息或分紅。這個平台沒有收現金,也不是用銀行帳戶交易,只是用錢包地址互相轉幣,我朋友說這樣不算違法,因為沒有收台幣,也不是辦銀行,找我跟他一起合夥經營。請問,那真的沒問題嗎?
答:這樣的投資方式其實很危險,依照銀行法第廿九條之一的規定,只要是以借款、投資、讓人加入成為股東或其他任何名義,向不特定或多數人收取資金,而又承諾會給付和本金明顯不相當的利息、紅利、股息或其他報酬,就會被認定是在從事類似銀行的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吸收存款」,這種行為若未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就是違法。
也就是說,不管平台收的是台幣、美元,還是比特幣、以太幣,只要行為的本質是對外收錢,或者收虛擬幣這類有經濟價值的資產,並承諾會還本加利,甚至給予高額獎勵,那麼在法律上就可能被當成「吸金」來看。以比特幣為例,雖然不是法定貨幣,但如果它被當作資金使用,而且被廣泛收受後再集中操作,承諾固定回報,那這樣的行為在實務上已經被認定構成違反銀行法第廿九條之一。
過去有一段時間,部分學者和實務見解曾經認為虛擬資產僅係虛擬商品,不算是銀行法廿九條之一條文中規定的款項或資金,因此即使收受虛擬資產並約定給予高額利息及還本,也僅係投資契約之一種,而不會構成非法吸金。但隨著虛擬資產的交易越來越普遍,法院的態度已經明顯改變,現在多數實務見解,包括最高法院,都已經認為銀行法第廿九條之一所規定的款項或資金,不僅以實體現金直接交付為必要,間接資金流動也符合銀行法規範的對象,不能因為標的物不是現金,就逃避法律規範。
實務上也出現過許多案件,投資人把虛擬幣轉入平台錢包地址後,平台承諾定期配息、保證高報酬,甚至設計出推薦制度吸引他人加入,最後平台一倒閉,受害人往往血本無歸。因此提醒大家,別以為用虛擬資產就能規避法律,只要有向多人收取有價資產、並承諾高額回報的行為,就有可能踩到銀行法的紅線。投資前一定要查清楚對方是否合法經營,否則不但錢拿不回來,自己也可能變成共犯。
(作者∕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黃榮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