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扶天地 〉親人離世 遺產如何分配與繼承?

新市區呂小姐問:父親車禍意外身故,目前母親健在,而父母親除育有我和妹妹外,尚有一名同父異母之哥哥。父親驟逝,遺有二棟房屋、現金二百萬元,此外,父親之繼承人亦可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本人同父異母之哥哥,只知有其人,根本從未見過面、且無任何聯絡往來,請問該名哥哥對父親遺產仍有繼承權利嗎?

答:按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與第一一四四條,繼承人分為「配偶」和「血親」兩種。配偶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擁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是「當然繼承人」。而扣除剩餘財產後,遺產則需與繼承者按比例分配。

繼承順序係按血緣親疏排序,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惟依民法第一一三九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若被繼承人為被收養者,且過世時收養關係仍在,則養父母為第二順位,生父母無繼承權)。第三順位繼承人: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及收養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祖父母(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若為收養情況,則養父母的父母有資格)。

承上,呂小姐來信所述之同父異母之哥哥,縱未曾見面、或無任何往來,惟該名哥哥仍為父親之繼承人。倘父親未書立遺囑,該名哥哥與呂小姐、及母親、妹妹,依民法第一一四一條、一一四四條規定,平均繼承父親之遺產。最後,若呂小姐苦於現實,無法連繫該名同父異母之哥哥,致分配取得父親遺產有困難。惟按依民法第一一六四條規定,遺產得隨時請求分割,所以,呂小姐得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透過法院訴訟之合法送達及審理程序,依法即得順利分配取得父親遺產。

(作者∕楊淑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