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孟珉∕台南報導
近期新台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造成不少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時產生匯兌損益。對此,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說,換言之,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台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