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台中地院昨審理台灣公司對奧地利公司提告民事訴訟,因被告委任大陸籍劉姓男子擔任訴訟代理人,原告律師蔡昆洲當庭抗議且在社群揭露引起軒然大波;根據台中地院裁定,本案是台籍宥博公司對奧籍Baren Bike GmbH公司提給付貨款六千八百多萬元案,中院並未准許劉擔任代理人。
宥博公司委任律師蔡昆洲昨前天在臉書發文,表示奧地利公司聘請大陸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並於開庭程序中代表進行訴訟行為,他已向法院表達反對立場,但對方聲稱「法律並未禁止」,並援引民事訴訟法未明文限定「須由律師代理」作為理由。
蔡昆洲表示,根據律師法規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執行律師業務者,須具備「我國律師資格」並經登錄,外國律師須依外國律師條例取得許可,且僅得從事國際法律事務,並不得代理涉台灣法之訴訟。
蔡昆洲說,大陸律師非台灣法律承認的外國律師,在現行法制下無律師登錄身分、未取得執業許可,直接在台灣法院進行訴訟代理,疑屬違法執業行為,恐開啟境外人士繞過資格審查、直接介入台灣訴訟的先例,嚴重衝擊台灣律師市場秩序。
台中地院表示,本件原告台灣籍公司起訴,請求被告奧地利籍公司給付貨款,法官透過外交部、駐奧地利代表處送達民事起訴狀給被告,經被告具狀並檢附劉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表明「指定大陸地區人民劉男為送達代收人」及「委任劉為訴訟代理人」。
中院指出,八月十三日開庭時,法官僅就劉男是否具有相關資格詢問,劉表示自己在大陸擔任律師,也在被告公司擔任法務,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質疑,法官限期二週,命劉應補正提出「任職於被告公司的證明」,並與被告公司討論是否委任為訴訟代理,本案並未進行本案訴訟審理程序。
法務部昨天表示,在台執行律師業務須具台灣律師資格,大陸律師疑在台訴訟代理,已由中檢剪報分案;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不得從事與進入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規定,由主管機關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