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三地門鄉長涉公務車私用 二審從重改判半年

本報綜合報導

屏東縣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涉公務車私用,一審依背信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三年;二審二十日從重改判六個月、緩刑四年,另需向公庫繳納十萬元,可上訴。另外,台中市消防局一名科長遭爆料濫用公務車,消防局已啟動內部調查程序。

曾有欽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擔任三地門鄉長迄今,自一一二年八月至去年八月將公務車當成專屬座車,利用非洽公時間開車或請司機,供作其運動、至成大授課、至台南大學擔任碩士生論文口試委員、休假旅遊及其他私人用途共計三十一次,不法核銷油料費及高速公路通行費共五萬六千三百四十八元。

一審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曾有欽犯後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依背信罪判處拘役五十天、緩刑三年。二審高雄高分院從重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四年,並需向公庫繳納十萬元,接受兩場次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另外,網路有社群爆料,台中市消防局一名科長長期將公務車當私家車使用,甚至酒後要求下屬以公務車載送回家。消防局目前接獲九個影像,初步調查公務車都用於公務,除督勤外另有參加義消的晚會,席間有飲酒狀況,並沒有開車,而是由其他同行人員載送回家。

消防局指出,該科長因家住海線,同行的科員順道載送回家。目前已經啟動內部調查,若有違規情況,將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