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南男子林澤峰因與徐姓男子積怨,持改造手槍射殺徐男,事後將其丟包至安南醫院前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等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林男與徐男恩怨相約談判,民國一一二年四月間於台南市永康區會面,談判破裂後,林男持槍抵住徐男左胸口開槍。隨後林男駕車返回現場,將徐男載往安南醫院前,並將其推落下車後離去。徐男急救後不治。事後林男持槍向警方投案,經台南地檢署起訴。
全案由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庭審理。一審國民法官庭認為,林男犯罪手段凶殘,審酌其犯後送醫、投案並且認罪,以及經鑑定後,雖有高度再犯可能,但若接受長期心理治療及輔導,仍有改善行為的可能性,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審理,二審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林男再度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