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警察局新莊警分局潘姓員警臨檢時遭拒檢車輛衝撞,開槍誤擊車上女乘客致死,家屬訴請國家賠償,一審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高院今天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件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一一0年四月晚間,潘員在新北市新莊區執行盤查勤務,查知林姓女子駕駛車輛為通緝犯所有,遂示意下車受檢。林女拒檢,欲前後衝撞逃逸現場,過程中輾壓到潘員左腳踝,潘員隨即持警槍並喝令停車,林女仍持續衝撞,並將潘員撞上引擎蓋後拖行。
潘員先開第一槍打中林女車輛儀表板,隨後再朝車輛前輪及引擎處開槍,意外擊中副駕駛座女乘客,送醫後不治。
女乘客家屬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新北市警察局與新莊警分局連帶給付新台幣四一三萬餘元,另請求新北市政府給付精神慰撫金二五0萬元。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駁回,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十日做出判決。
二審認為,林女拒絕受檢並衝撞逃離,使周遭警察人員及人車有受危害之虞,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潘員得使用警械。
二審表示,潘員於相隔一點0八秒內,瞬間反應連開二槍,均以俯角射中車輛,經彈道重建後,其射擊目的在於使逃逸車輛停止,非有傷人致命之意,但因林女車輛移動的角度變化,才導致第二槍射中女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