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鬼父,自民國九十八年起多次違反女兒意願,侵害女兒十八次得逞,獸行隔年曝光,該男子卻於偵查中逃亡,一躲就是近十五年。今年四月,鬼父在高雄因交通違規遭攔查並解送歸案。南檢令其配戴電子腳鐐,未料男子又割裂電子腳鐐逃亡,所幸在檢警追緝下落網,台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等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該男子於妻子過世後再婚,與再婚妻共同扶養還在念國中的女兒,然而男子並未善盡保護子女義務,反將狼爪伸向時年未滿十四歲的女兒。自九十八年九月起,於住處女兒房間、浴室等處,違反女兒意願強制性交得逞,期間不忘遮住女兒眼睛。直到隔年一月止,共對女兒強制性交十八次。
九十九年四月間,女兒在學校辦理的生理講座時察覺父親近期以來的異常行為,向老師詢問相關細節,老師才警覺前情,隨即通報緊急安置,並由警方介入調查。
然而,鬼父卻在偵查中逃亡,南檢同年七月發布通緝,不想男子逃到高雄一躲就是十四年餘。所幸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今年四月八日凌晨時分,男子在高雄鳳山闖紅燈遭警方攔查,通緝身分終於曝光,立即被解送南檢歸案。
南檢訊後認無羈押必要,八日訊後令其配戴電子腳鐐,並於翌日至地檢署報到,不想九日上午男子卻於高雄某工廠以砂輪機割裂電子腳鐐,脫去監控立即逃亡。幸警方同日下午就至屏東將男子拘提到案。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男子明知女兒生母過世,應與再婚妻子共同愛護、照顧之,卻因一己私慾,罔顧孩子意願強行性侵,嚴重戕害幼女人格發展以及尊嚴,造成難以挽回的巨大創傷,案後還不面對法律責任反而棄女逃亡,還毀壞電子腳鐐意圖再次脫逃,惡性委實非輕!
審酌男子最終在審理時坦承犯行,表示願與女兒和解、變賣房產、交付工廠等賠償態度,兼衡女兒不願意原諒、建請從重量刑等,依對未滿十四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十八罪、毀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等,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