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防違規轉運洗產地 最高罰300萬

 

為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為,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二十二日表示,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由現行最高三十萬元罰鍰提高至三百萬元。(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美國實施新關稅政策,為避免外國貨品經台灣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擬修《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由現行最高三十萬元罰鍰提高至三百萬元。

美國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後,造成各國間稅率差距;高稅率國家產品可能流向低稅率國家,透過更換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違規轉運,規避高額關稅。

航政司長韓振華表示,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裁罰金額為三萬至三十萬元,相較課(保)稅區依貿易法規定罰鍰上限三百萬元有所差距。

為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為,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是在台灣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提高為處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其中,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韓振華表示,修正草案已預告,預告期三十天,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希望能在年底前送至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