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航港局發佈修正「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4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認可作業程序第四點修正規定重點如下:本認可作業審查程序如下:驗證機構之許可,由該局船舶組及各航務中心組成專案小組,副局長擔任召集人,辦理審查工作。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開或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
驗證機構檢附證明文件,向該局提出申請,由該局依據「交通部航港局遊艇驗證機構許可審查專案小組審查評分表」進行資格審核及評分,出席審查小組成員超過半數評分總和應達七十分以上為合格。審查合格之驗證機構由該局正式發函許可,並經公告,始得執行遊艇驗證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