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電鍋涉貪遭訴惹議 最高檢明確緩免刑標準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贈拾荒婦人卻遭起訴貪汙罪,引發社會對情輕法重的討論。最高檢察署十七日表示,已發函各檢察機關,要求辦理相關案件時應視具體情節,符合規定者可請求法院諭知免刑或緩刑,並強調檢察官偵辦此類案件應斟酌「法、理、情」及社會相當性,審慎處理。

在具體作法上,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要注意蒐集、調查及斟酌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事證,落實客觀性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若貪瀆被告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而自首者亦同,即應為不起訴處分。

最高檢察署進一步說明,檢察官認定貪瀆案被告有犯罪嫌疑而提起公訴時,得依具體個案情節,審酌其犯罪手段、犯罪所生危險或損害、犯罪後態度、是否犯罪後自首、有無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是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等有利量刑事由,可於起訴時具體求刑。若符合規定者,可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刑。

此外,最高檢察署也表示,檢察官於公訴蒞庭時,若被告符合犯罪後自首或自白者,檢察官可主動請求法院從輕量刑。自動繳交所得財物或參與集體貪汙先行自首或自白供出其他共犯而查獲者,若符合緩刑要件,也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