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山光電場濫墾案 7人起訴

 

橋檢偵辦和山光電案,偵結起訴林姓業者等七人,並請高雄市政府督促廠商將相關案場山坡地回復原狀。(橋頭地檢署提供,中央社)

本報綜合報導

林姓某公司負責人等人涉嫌在高雄市大樹區公有山坡地等處鋪設太陽光電、破壞原有植生地貌,開發土地面積二萬多平方公尺;橋頭地檢署偵結,林男等七人遭起訴,另請市府督促廠商回復原狀。

橋檢說明,林男父子涉嫌民國一一二年使用和山光電案第一期工程案場,位於大樹區等六十四筆屬不可開發區土地面積二萬三千五百五十二平方公尺鋪設太陽能光電板,涉嫌擅自墾殖及開發公有山坡地。

檢方表示,林男另在今年二、三月間,非法墾殖第二期工程案場,位於大樹三和段等十二筆屬不可開發區土地,破壞原有植生地貌達二千三百四十五點一八平方公尺;總計違規開發面積達二萬五千八百九十七點一八平方公尺。

檢方查出,林男為加速現場開發整地速度,一月二十一日獲核發第二期工程施工許可後,指揮受其雇用施作水保及整地工程的蘇姓女子與盧姓男子,涉嫌未依水土保持計畫、違反施工工序,在屬於臨時性防災設施的滯洪沉砂池及豎井未完善前,由盧男調度怪手在二期案場大規模整地。

檢方表示,吳姓承辦監造技師另與其公司兩名員工,涉嫌未據實將林男與現場工班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施作狀況,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等,涉嫌仍容任林男等人違反水保計畫工序。且吳男等三人涉嫌在「水土保持計畫監造紀錄」登載不實內容,損害主管機關對和山光電案第二期工程管理正確性。

檢方指出,六月十七日由水利局會同技師現勘,判定現場影響水保功能致生水土流失,涉嫌違反《水土保持法》,後經檢方六月二十三日履勘、七月二十二日搜索,並對林男、吳男聲押獲准。九月十七日偵查終結,認林男、吳男等七人涉犯《水土保持法》、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等罪嫌,對七人及其公司提起公訴,求處七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徒刑,另林男、吳男兩人公司均應科罰金三十萬元。

檢方表示,已請市府持續督促廠商,將山坡地植生覆蓋率回復至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程度。第一期工程違規太陽能光電板基座已拆除,第二期工程現場植生已鋪設完成、三座滯洪沉砂池及排水溝、集水井皆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