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侵占回收物變賣 二審緩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洪姓里長與郭姓妻子,被控自民國一0八年起利用辦理「黃金資收站」業務之便,侵占資源回收物變賣,不法所得約新台幣五萬元。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洪男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郭女十月徒刑;案經上訴,高院二審日前駁回上訴,但宣告二人緩刑三年,須分別支付公庫十萬元與二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男自民國一0五年起配合新北市環保局「黃金資收站」政策,申設里活動中心為資源回收站,協助收運資源回收物。依規定,回收物應交由清潔隊統一清運及變賣,變賣金額的百分之七十撥入專戶,用於里基層工作等公益用途。然而,洪男與妻子涉嫌從民國一0八年起,私自將回收價格較高的鐵鋁罐、家電類等物品,載運至民間資源回收公司變賣,每次變賣金額約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並將款項中飽私囊,作為自己家用補貼,直至去年三月間止,累積不法所得約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