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足88會館招待所 女檢王涂芝懲戒罰俸3個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涂芝,因出入「88會館」等私人招待所接受無償招待,並在偵辦相關案件時開立拘票違反比例原則,遭監察院彈劾。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判處罰款現職月俸總額三個月,王涂芝與監察院均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遭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本案源於王涂芝分別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十七日及七月十日,與時任高檢署檢察官黃錦秋等檢警人員,在餐敘後前往由刑事案件嫌疑人郭哲敏、涂誠文所經營管理的「八八會館」及「睿森銀樓」地下室,並無償接受招待。

此外,監察院彈劾內容指出,王涂芝在偵辦郭哲敏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期間,雖對郭簽發拘票並處分限制出境、出海,卻在郭哲敏四次入出境時,指示司法警察不予執行拘提與境管,任其自由通關,遭質疑有浮濫開立拘票、縱放及包庇等重大違失。

全案經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一審法庭審理後認為,就縱放、包庇郭哲敏的部分,證據尚不足以認定。

法庭指出,王涂芝當時考量金流尚未完全掌握、恐無法說服法院裁定羈押等因素,決定不立即拘提,尚在合理的偵查策略評估範圍內。

然而,法庭認定王涂芝兩度前往與其身分不符的私人招待所接受招待,以及在偵查程序未完備下,連續開立效期近八個月的拘票,違反比例原則,已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公眾對司法的信賴,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一審法庭考量,王涂芝是受其信賴的資深檢察官黃錦秋邀請赴約,且與會者多為檢警,導致其警覺性降低。案發後在行政調查中,她坦承不諱,並主動簽請迴避該案偵辦,態度良好。法庭審酌其違失情節尚未達到應予免職汰除的程度,因此判處罰款現職月俸總額三個月的懲戒處分。

一審判決後,王涂芝與監察院雙方均提起上訴。王涂芝方面認為,原判決未審酌其個人生活狀況與經濟負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監察院則主張,原判決既認定王涂芝違失情節嚴重,卻僅處以罰俸3個月的處分,有判決理由矛盾之嫌。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二審經審理後,認為雙方上訴均無理由,因此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