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賴士葆於一一三年七月間駕車撞傷二名行人,後續引發被害人個資遭外洩案外案。經檢警追查,查出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洪姓警員,涉嫌將自警方內部群組取得的案件資料轉傳給媒體,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洪員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四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全案可上訴。
此案源於去年七月九日立法委員賴士葆駕駛休旅車行經台北市瑞安街巷弄時,於路口撞上正在斑馬線上通行的張姓及蔡姓二名女子。雖二名女傷者未對賴士葆提告,警方仍依違反交通規則對賴士葆開出六千元罰單。
賴士葆事後於十日上午在立法院公開鞠躬道歉,表示當時天色昏暗未注意到行人,將負起完全責任,並強調這是他生平第一次開車撞到人。
然而,事故經媒體披露後,張姓與蔡姓女子不滿其個人資料,包括行車記錄器所拍下的清晰長相,均遭媒體報導,認為個資已遭外洩,遂向警方報案提告。台北地檢署介入偵辦後,查出大安分局交通分隊洪姓警員涉有重嫌。
檢方調查指出,處理本案的二名女警,僅是依規定將事故資料上傳至警方內部的「一一0民眾報案專區」LINE工作群組,洪姓警員雖非承辦人,卻在一一三年七月十日凌晨零時許,於家中將群組內的事故照片、行車紀錄器檔案,以及透過警用電腦查詢所得的當事人個資,轉傳給「獨家報導」媒體的劉姓採訪主任,導致個資外洩並引發多家媒體跟進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洪員身為執法人員,未能謹守分際,洩漏因職務所知悉的民眾個資,其法治觀念顯有不足。最終酌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四年,期間須向公庫支付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