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民眾黨前桃園市黨部發言人馬治薇,於一一三年以無黨籍身分競選桃園市立委期間,被控收受中國方面逾百萬資金並提供我國情資,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十六日撤銷一審判決,認定馬治薇構成受滲透來源資助而參與競選及非法利用個資兩罪,依想像競合從重論處,依反滲透法重判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犯罪所得約三萬四千三百二十二美元沒收。本案為立委參選人收受中國資金遭依反滲透法判刑的少見案例,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判決指出,馬治薇身為國民,明知中國為境外敵對勢力,卻接受其外圍組織金錢誘惑,提供我國情資換取資金,用以參選立法委員,已明顯受中國滲透成為在地協力者,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合議庭審酌,倘若馬治薇當選,恐不當使用立委職權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國家主權,惡性非輕。考量馬治薇雖承認非法蒐集個資,但否認受滲透來源資助犯行,難認有悔意,故從重論處。
全案在一審時,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檢方未能證明資助馬治薇的對口為「境外敵對勢力」所屬組織,且其提供的國會聯絡冊非屬國家機密,因此僅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刑八月,而反滲透法及國家安全法部分均諭知無罪。
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二審法院依卷內證據,認定馬治薇犯行明確,其辯稱資金僅為個人生活所需等語並不可採。合議庭指出,幸而檢警調單位及時查獲,才使中國干預選舉的企圖未能得逞。十六日宣判時,馬治薇並未出庭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