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理事長性侵盲女 判7年2月定讞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公益團體邱姓理事長,利用同為視障、曾是同事及教友的被害女子因租屋困難、無處容身之際,在分租給女子的台北市大安區工作室內,趁女子準備睡覺時,對其強制性交。高等法院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日前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邱男與被害女子皆為重度視障人士,兩人曾在盲人按摩站共事,也是教會教友。女子因視障租屋不順,自一一二年四月十日起,向邱男短期分租位在台北市的工作室,女子睡一樓按摩床位,邱男則住二樓房間。後因女子未覓得住所,陸續商請續住。

邱男知悉女子無新住所可供容身,在兩人交談結束後,趁女子已躺臥按摩床上準備睡覺之際,強行親吻嘴唇、撫摸胸部等。女子藉口「尿遁」躲入廁所約半小時,返回躺上按摩床後,邱男再度性侵。

被害女子隔天報警。法院審理時,邱男辯稱是兩情相悅,否認強迫。但被害人證稱與邱男從無曖昧或親密接觸,且邱男犯後還對她說「經過我這樣的性愛教育,妳以後一定會回味無窮」。法院歷審認定被害人證述一致,有驗傷單及內褲內檢體與邱男吻合為證,認定邱男有罪。

法院審酌邱男擔任公益協會理事長,卻明知被害女子為身體障礙之人,利用其無處可去的弱勢處境,為一己私慾強制性交,侵害性自主權,造成女子難以彌補的陰影及創傷,且犯後矢口否認、未和解,所以,依對身體障礙之人犯強制性交罪,量處七年二月徒刑。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維持原判,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