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電鍋送拾荒婦 清潔員緩刑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北市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一名服務近三十四年的黃姓隊員,因將市值僅約新台幣三十二元的回收電鍋私下轉贈給拾荒老婦,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於二日宣判,判處黃男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褫奪公權一年,全案仍可上訴。針對此案,台北市環保局長徐世勳表示,將依相關規定給予記過處分,但會保障同仁工作權。

回顧案情,黃姓隊員負責家戶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物拆解分類工作。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晚間六時許,黃男隨車收運時,將一個殘值約三十二元的大同電鍋放入私人小貨車帶回;經確認電鍋堪用後,於翌日前往新莊區,將電鍋轉贈給一名真實姓名不詳的婦人。該案經檢舉並由政風單位調查,黃男坦承是見老婦生活清苦才起意相贈,並無歹念。

檢方調查期間,黃男主動向廉政署自首,除繳回犯罪所得外,甚至自掏腰包購買新鍋換回舊鍋。士林地檢署考量其已自白犯罪、所圖財物價值極低(五萬元以下),且其情可憫,於今年六月起訴時即建請法院減輕其刑。士林地院審理後,考量黃男認罪且情節輕微,於二日做出緩刑判決。

此案因涉案金額極小卻觸犯貪汙重罪,引發社會對於「微罪重辦」及法律比例原則的討論。法務部日前也對此類「小貪汙案件」表示關注,正研議修法賦予法官更多量刑裁量權,並擴大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範圍,以求在肅貪與人情義理間取得平衡。

針對判決結果,北投區清潔隊長卓昕岑轉述,黃男心情低落,擔憂影響工作,二日已請假休息並婉拒受訪。台北市環保局長徐世勳則定調,黃男雖立意良善,但擅自挪用公物確屬違法,經職工考核委員會決議,將對其處以一小過之行政懲處;至於工作權部分,不會因此判決而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