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傅希堯∕台北報導
《驗光人員法》10年落日條款期限於6日屆滿,台灣驗光產業「師徒制」走入歷史,衛福部指出,即日起包括眼鏡行、鐘錶行等,若要為民眾驗光配鏡,必須持有認明合法的「驗光所」及持有證照的「驗光師∕生」,無照執業最高將開罰15萬元。
民國104年12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驗光人員法,使驗光人員成為第15類醫事人員,該法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對於沒有驗光師執照的已從業人員設有10年落日條款,即日起需考試及格領有證照者才能擔任驗光人員,違者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衛福部醫事司指出,一般的眼鏡行屬於工商登記,僅能進行眼鏡販售與配製,設立驗光所是要赴衛生局申請開業登記,民眾可透過店內是否懸掛衛生局核發的「驗光所開業執照」,或驗光人員是否具有證照等方式辨別。
中華民國驗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指出,落日條款屆滿意味台灣驗光產業全面進入醫事管理時代。新北市驗光師公會表示,民眾最簡單的辨識方式,就是看店家是否掛出「驗光師證書」或「驗光生證書」,如果有一些驗光所、眼鏡行沒有懸掛,民眾可以直接詢問店家是否有驗光證照。
新北市驗光師公會指出,目前全國驗光所約3700多家,驗光師加驗光生約1萬3千餘人,普通的近視、遠視、散光、老花,或者一般隱形眼鏡的裝配,驗光師或驗光生都可以執行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