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
劉姓前國小老師常辱罵並以鼓棒打男學童頭臉、生殖器,致學童身心傷害,劉已定讞服刑。家長提告求償,二審判劉賠償二百一十七萬餘元,可上訴。
劉男民國一0七年期間擔任北部某國小音樂、聽覺藝術課老師,與十歲五年級受害學童為師生關係,因劉男的六歲兒子要進入國小念一年級,委託受害男童在校時照顧其子。
劉男涉常在音樂教室內以鼓棒抽打男童頭臉、小腿等部位,並進行辱罵、恫嚇甚至抽打其生殖器;男童向母親透露遭責罰情事,劉男得知後反而更嚴重凌虐,導致男童不敢再將實情完整告知父母。
刑事部分,劉男被依妨害幼童發育罪判處四年六月徒刑定讞,已入監服刑。
男童父母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判決劉男應賠償男童四百七十七萬餘元、男童父母各一百萬元。劉男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二審改判劉男應賠償男童一百一十七萬餘元、男童的父母各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