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升等遭否 副教授求國賠敗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台大專任副教授林怡秀三度申請升等遭校方教評會否准,認為其工作權受侵害提起國家賠償。高等法院二十八日二審認定台大教評會之審查屬聘約約定之資格審查,非公權力行使,也無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情事,逆轉改判免賠。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林怡秀民國一0六年二月起擔任台大共同教育中心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專任副教授,一一0年三月五日首次提出升等教授申請,學程教評會決議不通過。林怡秀提起訴願,教育部一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撤銷台大原處分,命其於兩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台大一一一年七月七日再度召開學程教評會審議,仍不通過。

台大學程教評會一一二年六月八日第三次審議時通過林怡秀升等案;但案件送至共同教育中心教評會後,於同年七月十八日再度遭決議不通過。林怡秀第三度提起訴願,遭教育部裁定不受理;林怡秀另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命台大應依判決意旨重為決定。

高院二審認定,既然升等案未經審核通過,林怡秀的「升等權利」或「以教授資格受聘任之工作權」即未發生,駁回一審之訴,判決台大無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