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時任桃園市調處組長林明宏一一一年支援搜索台灣蠟品公司時,發現負責人筆記本記載與調查局高層餐敘訊息;事後向上級報告,遭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起訴。一審判其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林明宏上訴後,高等法院二十八日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四年,並命其支付國庫十八萬元,全案定讞。
嘉義地檢署偵辦台蠟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一一年十月五日時任桃園市調處機動站犯罪防制組長的林明宏,依科長李明印指派,帶隊支援嘉義縣調站搜索台蠟負責人林哲印處所。搜索過程中,林明宏發現查扣的一本筆記本內記載林哲印與時任調查局副局長黃義村、時任桃園市調處長廖榮旭等人進行餐敘、球敘等往來訊息。
檢方指控,林明宏身為偵辦刑事案件的調查官,明知偵查中取得的資料屬於應秘密文書,不得洩漏予無權限者;但他卻在搜索當天先以電話將筆記本內容告知在桃園的李明印;同日搜索結束返回桃園市調處後,又在李明印陪同下當面向處長廖榮旭報告筆記本記載其姓名等詳情。桃園地檢署偵結,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起訴。
桃院一審審理時,林明宏否認犯罪,辯稱對筆記本內容無印象也未翻閱,事後看錄影帶才知有該筆記本。但法官依據李明印及其他參與搜索調查官證詞,以及搜索扣押錄影畫面,認定林明宏說謊,一一三年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二審二十八日宣判,駁回林明宏上訴。但審酌林明宏並無其他犯罪前科,且在調查局任職期間曾破獲多起採購工程弊案、貪瀆案,並偵辦內線交易等重大經濟犯罪及查獲製毒工廠,宣告緩刑四年,並命其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國庫支付十八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