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嘉義市一一三年十一月間驚傳逆倫弒親血案,莊姓男子因向母親討錢買早餐未果,竟出手攻擊、重摔老母頭部,致母親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莊母經送醫治療十日後仍重傷死亡。案經嘉義地院一審,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五月,莊不符原審量刑上訴二審,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認莊惡性重大、無可憐恕,駁回上訴。
莊男及辯護人主張原審並未全面審酌其長期以來在家庭關係中的失落與不睦,及莊因沉迷賭博導致生活困頓,與母親產生金錢糾紛及情緒衝突等犯下本案背景因素,未能深入探究莊犯案時心理狀態、長期累積家庭問題等。莊犯後雖未坦承所有犯行,但對抱摔母親行為坦承認罪,並非全無悔意,請求二審考量個案特殊性重新量刑。
案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合議庭指出,原審時莊男及辯護人即未主張有刑法五十九條之酌減其刑的適用,足見莊等均知其犯傷害直系血親尊屬親致死罪,剝奪母親生命屬惡性重大。
原審考量莊傷害母親之家暴犯行,且直接攻擊頭部,攻擊手段與雙方衝突情事不成比例。且莊將母親抱摔後,未加置理倒地不起的母親、逕自離開現場,難認莊犯罪情狀可堪憫恕,不應酌減其刑。
台南高分院強調,原審判決對莊所處量刑,是經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充分審理、評議後,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後而定,而原審判決量刑情狀並無違法不當,認莊上訴二審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