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大籃球員涉助詐團洗錢 北檢依幫助詐欺等罪起訴

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國立體育大學UBA球員歐士綸,被控於就讀大學前,受詐騙集團高額入職獎金誘惑,提供個人銀行及虛擬貨幣帳戶供集團使用,協助隱匿詐騙所得新台幣一百萬元。台北地檢署二十九日偵查終結依刑法幫助詐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將歐男起訴,並建請法院審酌其年輕且一時失慮,斟酌減輕其刑。

起訴指出,現年十九歲、台灣與奈及利亞混血的歐士綸,因外型神似NBA球星,在高中籃球聯賽(HBL)時期有「東泰字母哥」之稱。他於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聽從自稱「AMIS人資專員」的詐騙集團成員指示,申辦現代財富科技公司旗下的MAX與MAICOIN兩家虛擬貨幣交易所帳戶,並將帳戶與其個人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綁定,隨後將所有帳號、密碼交付詐團操作。

檢方調查發現,詐騙集團成員在取得帳戶後,隨即於一一三年十月十九日登入並變更密碼,使歐士綸事後無法取回控制權。該集團透過臉書或LINE以假投資網站手法,詐騙四名被害人將共計一百萬元的款項匯入歐男的合庫帳戶。款項入帳後,詐團立即將資金轉入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虛擬帳號,購買總計十二點六一七餘顆乙太幣(ETH),藉此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

桃園市刑警大隊接獲報案後展開調查,並報請台北地檢署指揮偵辦。檢方於去年三月十八日向法院聲請扣押歐男名下涉案虛幣帳戶內的乙太幣獲准。其後,北檢徵得歐男同意,委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於去年十一月間,將查扣的乙太幣進行拍賣,最終由拍定人以一百三十四萬元得標,價金已全數付清。

台北地檢署審酌相關事證後,於二十九日依法提起公訴。檢察官認為,歐士綸的行為涉犯刑法第三0條、第三三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之幫助洗錢罪,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起訴書中提及,被告年紀尚輕,原有穩定就學及家庭環境,因貪圖詐團成員承諾的入職獎金,一時失慮而觸法。檢方以其角色屬幫助犯,且情節尚非重大,故建請法院依刑法幫助犯規定,斟酌是否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