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孫曜樟∕台北報導
針對NCC於一0六年廢止中廣使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並命令於同年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一案,隨中廣不服提起多項行政訴訟,全案於日前終於塵埃落定。關於「廢止核准使用頻率」部分,中廣已於先前敗訴確定;而針對「停止使用頻率」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於日前做出二審判決,駁回中廣上訴,全案宣告確定,中廣敗訴。
回顧全案緣起於中廣在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向NCC申請換發廣播執照。當時NCC雖於一0五年六月通過換照許可,准予中廣繼續使用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但考量該兩網頻率原係配合政府早年「遏制匪播」政策而核配,遂在執照中附加負擔及保留廢止權之附款,要求若NCC通知繳回頻率時,中廣應配合停止播送且無條件繳回,並不得請求補償。
隨後,NCC於一0五年底核准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廣播事業的頻率指配申請,決定將中廣寶島網及音樂網現有頻率,轉核配予客委會及原文會使用。據此,NCC發函中廣,正式廢止中廣使用該兩頻率的核准,並命令中廣應自一0六年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
中廣對於NCC的處分不服,隨即提起行政訴訟。針對核心的「廢止核准使用」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早於一一一年二月間作出認定,指出電波頻率屬於國家所有之公共資源,當該政策終止後,NCC自有權收回頻率,中廣也有繳回的義務,因此判決中廣敗訴確定。
中廣針對NCC要求「自一0六年三月一日起停止使用頻率」的執行命令部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既然NCC廢止中廣使用頻率的處分已經判決敗訴確定,NCC命令中廣於指定日期停止使用頻率,於法並無違誤,因此判決中廣敗訴。
中廣不服一審判決,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經審理,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當,一月二十九日判決駁回中廣上訴。